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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伤员工,可以得到就业补助金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工伤律师徐红梅  时间: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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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致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受伤员工因未交社会保险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就业补助金吗?

:大连中院辽02民终2680、2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被上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致劳动合同终止。现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可以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享受的条件。被上诉人将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其因工伤产生的劳动能力下降带来就业困难客观存在,在此情形下剥夺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也违背立法精神。故对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将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其因工伤产生的劳动能力下降带来就业困难客观存在,应该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

结论: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致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受伤员工不能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曾经在检察院工作十年,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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