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属于带薪假期,但实践中有些劳动者长期旷工后又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此时由于劳动者旷工,事实上很久没有上班,但这段时间劳动者本身是无薪的,此时能否因为劳动者旷工的事实就认定劳动者已经休了年休假而不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旷工不属于年休假,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仍应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二是认为长期旷工已经获得了休息,再主张年休假有违诚信,不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三是将旷工认定为已经休了年休假,但可考虑按正常工资发放年休假工资。今天该起案例采纳了长期旷工不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裁判思路,你是否认可?但是本案带来的问题是:旷工或者离岗多久才能视为休了年休假?小编认为旷工时间太短采用这种思路至少是不太妥当的。
案号:(2020)辽01民终8421号、(2021)辽民申3043号
基本事实:2019年6月12日,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以原告未履行逐级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三个月为由,作出按旷工处理决定。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关于刘健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刘健主张5天,但因刘健于2019年2月末起一直未上班,故不予支持。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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