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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用完的加班调休是否过期就”作废“?

来源:材料来源于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8-18

     案例

      2014年7月,陈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工作两个多月后,陈某感觉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于是提出了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3天的调休没有用完,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的回复是:由于你突然提出辞职,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你要么休完再走,要么没用完的调休就只能自动作废了,不调休也没有经济补偿。”陈某并不同意这种答复:“调休是我3次放弃双休日,在单位加班‘积攒’下来的,怎么能自动作废呢?”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并最终获得了仲裁的支持得到了经济补偿。

      案例解析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其次,陈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其加班工作,理应安排陈某进行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陈某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现实中,有许多劳动者或者由于合同期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中断,造成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来不及用”的现象常有发生。在此要强调的是: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是不会“过期作废”的,不能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一笔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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