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大学毕业后一时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但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他在某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的要求,陈某可以在家里工作,报酬按量计算。从第一份校对完成上交已经数月后,出版社一直未给陈某支付任何报酬。陈某电话询问,但出版社却拖延不予理睬。没办法,陈某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从主体上看,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合伙等其他组织,双方地位平等,在人身关系上不具有隶属关系。从法律关系上看,双方的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在本案例中,陈某从事兼职校对工作,既未去出版社上班,也没有受到出版社的管理。因此,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陈某就无法通过劳动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无法受理他的申诉,最后,陈某只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