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某地造纸厂因生产需要招收了一批工人,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700元。2015年2月,工人们得知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70元,于是要求企业增加工资。企业认为,工人每月的工资再加上加班费和伙食补贴已经超过了1000元,已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因此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工人们不服,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增加工资的申诉要求。
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根据上述法规规定,该企业支付工人的工资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中不应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伙食补贴。因此,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