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李某某于2004年8月聘到某文化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2007年双方先后办理了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合同于2009年7月底终止。2008年5月,李某某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2008年底公司进行年终考核,李某某未能通过考核。经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后于2009年2月重新上岗。半年后在公司半年工作考核中再次定为无法胜任工作,公司考虑到李某某是老员工,且在工作期间未出现违纪行为,便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09年6月底,公司提前30天向李某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通知李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31日期满终止不再续订,并要求李某某按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领取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李某某以连续二次续订合同为由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公司与李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他的请求。
律师分析
1.连续订立二次的起算时间
连续订立二次是指《劳动全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有过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次数,且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形。本案例中,李某某虽然在2005年、2008年连续二次办理了续订手续,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计次时间,因此被仲裁委驳回申请。
2.符合法定起算时间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劳动者即使已经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本案例中,李某某被公司考核评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是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