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某六月初到某公司应聘,试用期为三个月。六月中旬人事部门通知张某某说她不适合现在的岗位,并给了她两周找新工作的时间。但在六月底时,张某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张某某找到公司经理说,劳动法规定女员工在怀孕期间是不可以被辞退的。经理表示,辞退张某某并不是因为她怀孕,而是因为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
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全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绩效考核,属于用人单位针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的专项考核,试用期考核的结果直接决定着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能够继续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
在本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考核能够证明张某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