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某硕士毕业后被录用到一家国有企业,单位领导认为吴某某有发展前途就有意将自己送往国外培训深造,吴某某很庆幸自己找到了一家好单位,因此在工作中吴某某也加倍努力,经常自觉加班加点。但吴某某具体什么时间出国深造,领导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吴某某就感觉到自己受到了欺骗,工作中也不如以前努力了。2014年2月,吴某某看到某外资企业登出了一则招聘广告,内容是:“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于是吴某某辞去了原来的工作,顺利地进了外企。入职后他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得到重视,及时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两年过去后,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其他同事有出国培训的。吴某某就找到公司的负责人理论,公司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公司负责人说会考虑此事,几天过去后,公司对此事还是没有答复,吴某某认为公司写好的招聘条件却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委经调查后认为:吴某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公司需承担他出国培训的内容,因此公司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出国培训的承诺,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去,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驳回了吴某某提出的单位应当履行“招聘广告”中规定的义务的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对招标广告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