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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原创  作者:大连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7-12-30

  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的,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刘登全与龚家福、张定凤民间借贷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申437号]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一、二审庭审情况可知,张定凤因长期赌博,在当地向多人发生大量借款。刘登全与张定凤均居住在江北区大石坝五村,彼此较为熟悉,应当对张定凤的情况有所了解。结合龚颖、何渝梅等证人的证言可知,刘登全在本案借款发生前就知道张定凤借款的目的系用于赌博。故,张定凤的借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判决由张定凤承担还款责任,龚家福不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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