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9116-0315

离婚,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7-12-23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对此规定,可以做如下理解:

 

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由夫妻一方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对方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对方取得相应的股权;

 

2、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股权由夫妻一方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对方但要求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对方不能取得股权,夫妻可对转让股权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股权由夫妻一方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对方且不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对方取得相应的股权;

 

4、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可以是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也可以是其他书面形式。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