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崔某自2017年11月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驾驶员。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崔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多年来,崔某根据安排主要驾驶公司轿车接送公司总裁等高管人员。2021年3月,因崔某所驾车辆被转让报废,公司告知崔某将进行调岗,承诺薪资不降,并提供多种调岗方案供崔某选择,崔某均予拒绝。
同年4月中旬,公司安排崔某至物流部驾驶员岗位,崔某称“只为总裁开车,不开物流部的车”,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也未出勤打卡。
当月底,公司以崔某旷工、不服从部门管理和调派工作等为由,通知工会后解除了崔某的劳动合同。崔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审理】
该案经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崔某驾驶车辆已被转让报废,原工作岗位被取消,调岗存在客观必要性。依据合同约定,公司可以调整崔某工作岗位。公司提供多种调岗方案,未降低崔某工资标准,调岗不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具有合理性。
崔某不接受调岗,也不到新岗位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不规范出勤,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对崔某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意义】
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客观必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劳动者应当服从。判断调岗是否合理,应从是否具有客观必要性、合同依据,对劳动者生产生活带来何种影响,是否使劳动者尊严、技能受损,是否有侮辱性、歧视性及惩罚性等角度,作出综合判断。
【提示】
一些劳动者认为,单位除了与其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对其调岗。事实上,单位因生产经营的客观必要,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权合理调岗。劳动者不服从单位合理调岗,将承担法律责任。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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