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碧海公司在考勤管理中发现,员工张某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的情况后,以“张某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张某认为碧海公司违法将其辞退,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碧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
12月28日,新京报记者从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碧海公司的解雇行为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确认碧海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赔偿金。
碧海公司诉称,张某系其公司销售人员,在入职时,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张某已签字确认知悉《员工手册》及其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碧海公司在日常考勤管理中发现,张某与该公司另一员工王某的考勤打卡时间多次高度相近,在同一台打卡机上的打卡记录相差仅数秒,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及考勤系统记录发现,该两名员工存在多次相互代打卡及相互委托代打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辩称,其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代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行为,碧海公司的辞退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不同意碧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监控视频显示,张某及王某均存在手持不同卡片、在同一打卡机上先后打卡的情况,且可与考勤系统中的记录相印证,可以证实张某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碧海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在上下班时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及相应的解雇后果,故张某对此行为应当持有预判。此外,张某的行为亦违反了基本劳动纪律,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尊重互信造成不利影响。碧海公司《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张某公示,辞退张某已履行通知程序,故碧海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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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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