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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性骚扰后,要求换班遭拒用人单位负全责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劳动工伤律师  时间:2022-01-02

张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炊事员。张某的同事郑某在食堂过道处触碰其胸部,张某遂向公司项目经理反映,表示郑某不仅触碰过她的胸部,还曾经触碰过她的腿,要求不与郑某分在同一班组上夜班。然而,张某的要求却连续三次遭到餐饮公司的拒绝,张某于是选择报警,并自报警之日起未再上班。


    餐饮公司作出“责令上班通知书”,随后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餐饮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餐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无证据证明郑某确实对其进行了性骚扰,判决餐饮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的事发处没有监控,也无其他人目睹张某所述的性骚扰行为,出警记录亦对该事没有认定,但郑某已经认可其触碰到张某胸部的事实。张某考虑自身安全,提出不与郑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合情合理。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积极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然而却对张某的请求不予理会,并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未尽到管理者的义务。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餐饮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餐饮公司应依法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讲法典

用人单位应尽到

预防查处等管理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根据上述规定,女员工张某在值夜班期间遭遇男同事郑某性骚扰后,通过要求用人单位调换共同值夜班人员、报警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作为具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但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从而导致张某认为缺少人身安全保护而拒绝工作,其拒绝上班的理由具有合理性。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并未采取合理措施,反而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来源:北京市二中院、胡泉劳动法工作室、网络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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