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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不幸身亡,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加工伤死亡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劳动工伤律师 大连劳动争议律师 大连劳动纠纷律师  时间:2020-11-10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4日19时许,张某在丽水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检修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卷入,尸骨无存。张某家属得知后情绪激动、场面一度失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后,立即组成调解小组连夜赶赴开发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第一时间安抚死者家属情绪,进行耐心的思想劝导工作,并指出闹事的后果。随后召集双方开展调解。调解伊始,张某家属要求某公司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200万元,而某公司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应按工亡标准赔偿。调解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阐释,某公司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在检修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卷入死亡,属于工伤死亡,应按工伤死亡标准赔偿。在调解员解释下,张某家属同意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但依然坚持要求某公司赔偿200万元。对此,调解员根据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张某工资、抚养情况等为其初步计算赔偿金额为120万元。并建议家属根据法律法规,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赔偿数额。


张某家属情绪激动,认为张某死相很惨,尸骨无存,他们诉求200万已经是很少了。某公司当即表示,张某在公司工作认真,考虑到其死亡情况,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家属30万元抚慰金。张某家属依然无法接受。调解员当即改变战略,从“面对面”调解转向“背对背”调解。


调解员与张某家属进行沟通,表示十分理解家属所遭受的痛苦,但人死不能复生,现在当务之急就是解决好赔偿问题,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公司主动提出给予30万元抚慰金,已经充分表明了公司的诚意,希望家属也能适当让步,并讲解了以往工伤死亡案件的赔偿情况。张某家属情绪逐渐缓和,但因张某尸骨无存,家属一直无法接受。调解员一边劝说某公司充分考虑死者张某家庭情况,体谅死者家属的心情,在能力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给予赔偿。一边做张某家属工作,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张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来源:畲乡普法、丽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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