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女士今年32岁,已经和老公何先生结婚5年了。结婚前,由于“看到很多女人生孩子之后就开始被孩子拖累直至终老”王女士决定这辈子不生孩子,并将自己的想法向老公做出了说明。起初,何先生曾选择退缩,但最后还是向王女士求婚,承诺爱她、尊重她的选择。结婚5年来,两人的关系一直很好,但最近公公婆婆开始打起心理战,动摇了老公做丁克的决心,夫妻间开始矛盾重重。何先生还曾爆脾气说是王女士让他断子绝孙,让他一辈子都抬不起头,随后就要求离婚,这让王女士感觉非常委屈。王女士觉得丈夫婚前曾经答应过自己丁克的条件,不应再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因而不同意离婚。
【律师说法】
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都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民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权。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尤其是男方的生育权必须建立在双方一致同意生育的基础之上。倘若女方不同意生育,必将导致男方的生育权暂时无法实现,破坏夫妻感情。在此情况下,法律虽然不能强制女方配合男方实现生育权,但若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允许男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院裁决】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组织双方就是否生育子女问题进行调解。虽然法院做了大量努力,但是王女士表示两个人的生活很好,坚决不愿意生育子女。最终法院认为,因双方在生育子女问题上分歧无法调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律师点评】
尽管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丁克,但是在儒家文化大背景下,生育子女仍然是绝大多数人的选择。反过来,这说明丁克家庭的“市场”还是比较小的,在这种大背景下,即使婚前决定将来不生育子女,但是也很可能因环境的影响而改变当初的决定。从法律上说,随时改变自己的生育意愿也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你决定做丁克一族,应当在选择配偶时说明自己的决定,并且的到对方的充分支持,最好是志同道合,以免将来因此伤了感情。
来源 | 婚姻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