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尚香系广州紫熙公司员工,公司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6年11月24日,孙尚香未婚生育,《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姓名栏:空白。
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孙尚香申请休产假及哺乳假,公司以孙尚香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批准为“事假”。
后双方就产假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孙尚香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应支付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92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孙尚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孙尚香是计划外生育,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不能享受合理生育时的产假待遇,也就是说该女职工虽然可以请假休养,但是单位可以不发放休假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就医确认申请表;2、医院诊断妊娠证明;3、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4、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由于孙尚香并未向所在单位或相关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上述材料,因此,孙尚香并不具备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没有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孙尚香诉请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含生育津贴)924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孙尚香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当然享有生育津贴,并未限定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孙尚香的产假工资问题,二审法院评述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据此可知不实行计划生育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可见,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领取生育津贴。而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因孙尚香计划外生育致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其责任在于孙尚香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非在于公司。
第三,《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由此可见,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也不应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据此,孙尚香请求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8)粤01民终13765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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