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问我,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主张的补偿款,我给大家一个公式,按照这个公式计算就可以了。
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明。否认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证明责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据该规定,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何证明共同还贷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记录证明还贷时间,还需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结婚时间。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为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资金来源。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如果双方之间有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则排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