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履行合同义务前意外死亡,此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买受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出卖人的继承人是否应当继承履行合同的义务呢?日常生活中也经常有当事人遇到这样情况,房屋买卖合同基本履行完毕,为了避税,合同约定在购房满二年或五年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在等待过户的过程中,出售人死亡,这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原则上可以向出卖人的继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原则上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发生效力,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死亡不是合同终止履行的原因,合同义务也属于“债务”的一种。因此,如果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应由其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承人继承的债务并非仅指金钱债务,其范围也包括被继承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除非放弃继承,否则应当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