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末位”总是存在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加以区别。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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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来源:原创 作者:大连劳动争议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8-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