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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网店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资深离婚律师  时间:2018-01-04

   自然人网店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不属于淘宝网规则中买卖受限情况,故夫妻离婚协议关于淘宝网网店权属约定有效。

  

  案情简介:2011年,王某与吴某协议离婚,约定吴某注册的淘宝网店转给王某经营。2012年,王某以吴某拒绝转让并转走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内款项为由起诉。

  法院认为: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内容对双方不存在权利、义务不对应、不均衡情形,体现不出吴某在胁迫状态下不得已放弃自己权利、加重自己义务,且吴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到欺诈和胁迫,故协议依法有效。②诉争网店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淘宝公司制订的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根据具体实施流程,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特定条件出现时,更名无损注册人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和网络交易秩序,自然人网店本质上和其他经营形式并无本质区别,可作为经营实体进行分割,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亦不属于淘宝网规则中买卖、出租、赠与等受限情况,且王某继续经营不会造成网店信誉必然降低。故王某和吴某协议不违反淘宝网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有关规则,可在淘宝网内进行操作。王某现在淘宝网另建立本人实名网店,考虑其系全职卖家、无其他经济来源,诉讼期间尚可继续经营,但判决生效后其必须首先关闭另一网店,此后方能取得诉争网店相关权益,网店因此前交易产生的债务亦由王某承担。判决确认王某与吴某所签离婚协议有效,诉争网店归王某使用、经营,吴某返还支付宝账户相关转款。

  实务要点:自然人网店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不属于淘宝网规则中买卖受限情况,故夫妻离婚协议关于淘宝网网店权属约定有效。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050号“王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见《王永青诉吴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淘宝店铺权属争议及分割的法律问题)》(程屹),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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