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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二审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怎么办

来源: 原创  作者:大连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8-01-02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在当事人不履行执行中达成的自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而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与执行中达成的自行和解协议具有同一性质,均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按照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原则,对两者的处理方式也应当相同,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上诉人基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则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法〔2011〕354号发布。


        吴梅与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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