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执行程序是不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如果你认为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重新起诉,以他的配偶为被告,要求确认该债务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受理的。
徐律师建议:最好在第一次起诉偿还债务的诉讼中,就把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免得第二次诉讼,造成不必要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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