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劳动者的你,即使不一定会有被迫辞退的经历,但总会听到不少类似的事件或者新闻,不少人会有疑问,如果变相导致自己提出辞职,还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吗?正在阅读本文的你有福了,来自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的刘萍律师通过案例为你解读当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先来看看一则案例↓↓
1、单位行为违法,无奈辞职
今年44岁的冯某于2006年开始在一家家具厂上班,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按时为他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因为单位经营不善,裁减了部分员工,导致冯某经常加班,有几个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几个月虽然领取的工资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扣除加班工资、工龄津贴、岗位津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养老保险金后,也远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于是冯某于2016年5月向单位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通知,内容是:你单位长期未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本人工资,工作强度大,不能保证本人的正常休息休假,你单位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不得已决定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随后冯某申请了仲裁,在仲裁中提出了补足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单位协助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的请求。
此案经过仲裁审理后,确认了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支持了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事项,但认为要求单位协助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仲裁范围,驳回了冯某的此项请求。之后仲裁裁决生效。
3、主动辞职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
后冯某凭仲裁裁决书到社会保险处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处要求冯某提供单位给他出具的相关解除合同手续。冯某找到单位,单位却不予理会,导致冯某不能提供相关材料。失业保险处告知这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单位没有出具开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就上述案例来说,律师这样说↓↓
1、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虽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这种解除是有违劳动者主观意愿的,是被迫的。如果不允许劳动者享有这种解除权,就会助长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现象蔓延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的范围。因此仲裁委驳回冯某要求单位协助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的请求是不正确的,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生效裁决文书亦可作为离职证明
司法实践中,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怎么可能再愿意为劳动者出具相关手续。其实,在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如果判决了用人单位应协助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即使单位不出具手续,也可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失业保险处协助执行。生效文书事实查明部分实际上已经认可了劳动者的这种主动解除非因个人主观意愿的,失业保险处在程序审核上也不应如此呆板机械,应简化手续,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不至于让劳动者因失业而导致生活陷入困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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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萍律师,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执业多年来,凭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秉承“依法辨曲直、仗义论是非”的执业理念,胸怀感激、心存敬畏,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力争承办案件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刘萍律师擅长领域为劳动工伤、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