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 开启今日推文前 小编有个问题想考考大家 那就是——
相信很多小伙伴们看了后 会一脸黑线 “这么简单的问题为啥还要问我?!” 咳咳,万事都有原因的嘛~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男子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身亡 法院:微信记录显示还在处理工作 应视同工伤# 或许能让我们多一层思考 具体案件 石某生前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下班后仍在处理工作。 2020年10月19日,石某的配偶田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人社部门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该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 事发当天9时5分,石某在名称为“XX业务”的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时22分与同事“大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因此可以证明石某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我有个疑惑,我记得认定工伤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求吧!感觉案情不符合这要求呀! 本案中,该名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不过,他已经到下班时间了,还在工作时间范围内吗?而且他已经到家,还属于工作岗位上吗? 在确定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时,不能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本案中,石某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其持续在微信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应认定视同工伤。 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 改变了传统的劳动形态和工作模式 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 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 低成本、高效率 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 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 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 因此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也应当立足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作出公平公正、兼顾劳动者权益的解释~ 来源:深圳工会、网络
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此其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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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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