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例:受损车辆损坏不涉及关键部位的,不支持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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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09

提出问题:刚买了4个月零13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能否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案件索引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7560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355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不包括车辆贬值费用。被侵权人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因车辆损坏部位不涉及车辆关键部位,且经过维修已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对被侵权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田某利因与被申请人杜某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7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利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对原审判决裁定立案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杜某立承担。理由如下:一审判决显失公正,田某利从提车上车牌的时间是2020年9月8日至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21年1月21日共计4个月零13天,车辆应当是非常明确的认定为新车。杜某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结论是33500元。综上,在上述事实非常清晰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严重侵犯了田某利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重点是杜某立应否向田某利赔偿车辆贬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列明的赔偿项目不包括车辆贬值费用。田某利的车辆已行驶13095公里,车辆损坏部位不涉及车辆关键部位,且经过维修已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两审法院对田某利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田某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利的再审申请。

来源:普法案例库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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