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422 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 然而,车辆接二连三被划伤, 又因种种原因, 直接责任人也难以确定。 此时, 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李女士是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业主,被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4年8月1日,李女士从小区开发商购买车位一处,双方签订《车位购买协议》,协议约定李女士同意由开发商所选聘的物业公司对该车位进行统一管理,承诺在使用该车位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公约》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李女士购买该车位,自行承担停放车辆的保管、安全责任;如发生车辆及车内物品毁损、丢失,与开发商无关。 李女士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及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服务费。2022年5月1日,李女士将其家用小轿车停放在所购车位上,次日早上发现车辆被他人划伤,李女士报警,但是因车库监控摄像头无法拍摄到李女士车辆,无法找到肇事者。报警无果后,李女士遂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3000元。 此外,2015年至2021年期间,李女士存放于该车位的车辆已被故意损坏过两次。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李女士按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卫生服务、秩序管理、安全保卫等义务。李女士购买了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牌号码标识、地面安装的停车设备均系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安装,李女士并未对其做过改变,且李女士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对于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虽然安装了用于安全防护的摄像头,且摄像头拍摄方向能够进行调整,但事发时并未拍摄到李女士车辆所在位置。物业公司安排的人员巡逻时,亦没有发现肇事人员以及车辆受损情况。因此,应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卫义务,李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修车费用,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另外,本案发生前,李女士因存放于该车位的车辆被划伤而提起诉讼,已生效的判决文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提示物业公司应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现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说明物业管理仍旧不到位。物业公司应尽快改进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再次发生上述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与纠纷。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李女士车辆维修费3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与每名业主息息相关,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按照现行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必要的卫生服务、维护小区的基本秩序以及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在生效判决已经提示物业公司应改进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原告停放在所购车位上的车辆第三次被划伤,充分说明物业公司未充分重视业主车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未能采取必要措施积极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诉讼与执行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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