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7)鲁01民终8637号
基本事实
石某系甲公司员工,并签署了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书,员工手册中载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员工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的;未经披露并获得批准,有近亲受雇于相关客户、供应商、承包商、厂商或顾问公司,而做出合作之商业决定。
2015年1月16日,乙公司、甲公司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自2015年2月1日起,乙公司承继原劳动合同项下甲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各方确认,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系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并非劳动合同解除、重新订立或续订,石某的工龄将连续计算。
2016年8月31日,乙公司向石某下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于2016年8月31日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石某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甲公司、乙公司支付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63628元;2.裁决甲公司、乙公司支付石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9437.4元。该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对石某的仲裁申请,本委不予受理。
另,2014年6月27日,石某与吴某某离婚。2015年3月20日,石某处于离异状态,但石某填写的员工基本资料表中配偶姓名为吴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
乙公司、甲公司与石某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合法有效,石某与甲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至乙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石某告知,对其具有约束力,石某在2015年3月20日填写员工基本资料表时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不属实,确属员工手册中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故不属于违法解除。对于石某请求甲公司、乙公司支付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318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乙公司依据上述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故对于石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支付石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851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石某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318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石某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8510元的诉讼请求
石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对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中,赛多利斯中国员工手册适用于乙公司、甲公司,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14年9月26日,石某签署了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书,知晓乙公司、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则应当自觉遵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根据员工手册第12.9.4的规定,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学历、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职称、是否有朋友或亲属在公司任职等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违纪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石某2015年3月20日填写的员工基本资料表,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不属实,属于上述员工手册中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因此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石某要求乙公司、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乙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故对于石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支付石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851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石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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