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交警部门勘查后认定,高某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魏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疏于观察,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魏某监护人认为未成年人不应该担责,且儿子受伤严重,高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后,魏某诉至徐州铜山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 法院裁判 法官解读
┃来源:马秀丽 法官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咨询热线:135-9116-0315 大连徐红梅律师网:www.xhm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