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区别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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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
  • 2022-03-24

210226-1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相关规定,它产生的后果包括:(1)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发生消灭;(2)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的法定转移,也就是说原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转移给该代为履行的第三人所有;(3)代为履行的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对该第三人继续享有。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未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区别债务转移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1. 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转移中,因由债务受让人履行债务已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并不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仅是履行债务辅助人。2. 第三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可见,两者的区别一是转移后的债务与原债务人是否还有关系,二是看第三人是否承揽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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