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老张与妻子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张某。张某于2002年去世,李刚(化名)是张某与丈夫所生独子。2007年,老张与妻子也先后去世,两位老人生前留有两处房产。那么,作为外孙的李刚能否主张继承老张夫妇的遗产呢?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胡美青为大家讲解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本案的纠纷争点在于李刚是否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官说法 一般来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代位继承主要是基于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考虑,保护家庭财产的内部流转,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民间存在孙子、孙女,侄子、侄女或者外甥、外甥女继承的传统,尽量避免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收归国家的情况,也可以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建立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 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 第二,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而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仅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他继承人不参与代位继承。前面提到的子女,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 第三,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四,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前面提到的案例中,李刚的母亲先于被继承人老张夫妇去世,李刚作为张某的独子、老张夫妇的外孙,属于代位继承人,依法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文/ 胡美青 编辑/ 姜欣雨 海淀法院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咨询热线:135-9116-0315 大连徐红梅律师网:www.xhm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