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发年终奖前离职,是否还有权享受年终奖?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终奖的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在发放年终奖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一般不予支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此项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以下这个案例,员工在9月25日离职,主张要按比例享受当年度的年终奖,公司则以规章制度中的规定进行抗辩,最终法院判公司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了当年度年终奖687433.87元。
附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5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玲 上诉人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邓某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原审诉讼请求:1、无需向邓某玲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年终奖人民币(币种下同)687433.87元;2、无需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邓某玲2017年1月1号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年终奖687433.87元;二、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邓某玲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诉讼请求。以上款项,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已交纳)。 上诉人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年终奖687433.87元;3、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5000元。(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邓某玲的答辩意见:上诉人根据《中某银行深圳分行员工薪酬制度实施细则(2.0版,2017年)》,在被上诉人离职后,单方剥夺被上诉人获得2017年终奖的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细则对被上诉人无约束力。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时,被上诉人邓某玲2017年度年终支付周期未满。按照上述规定,上诉人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应当按照被上诉人邓某玲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2017年度的年终奖。上诉人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总行内部规定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一审判决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判令支付2017年度的年终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 溯 审判员:徐 雪 莹 审判员:夏 静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廖嘉颖(兼) 书记员:李会英(兼)
来源:劳动法库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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