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间睡觉被辞退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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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06

小明是甲公司员工,因在工作时间睡觉
被甲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
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支付小明赔偿金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向重庆璧山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据了解,2014年9月18日,甲公司与小明(化名)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17年7月27日重新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8年4月15日,小明在上班时间睡觉,被甲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拍照存证,甲公司认为小明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依据2017年修订的《奖惩办法》将小明辞退。小明称,在入职时,甲公司对其进行了2014年版的《奖惩办法》培训,小明也在《制度说明记录表》签名确认,但其不知晓有2017年版的《奖惩办法》,也未曾收到过该奖惩制度手册。


2018年5月4日,小明向璧山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甲公司支付小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6101元。随后,甲公司不服该裁决,向璧山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甲公司依据2017年修订后的《奖惩办法》对小明作出的辞退决定是不是违法解除合同?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在上班时间睡觉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小明在入职时,甲公司对其进行了2014年版《职工奖惩办法》培训,小明知晓员工“上班时间睡觉”按“记大过”处理。而后,甲公司2017年版的《奖惩办法》将对员工“上班时间睡觉”的处理,从“记大过”修改为“予以辞退”,甲公司应当举示证据证明修订后的奖惩办法修订程序合法,并向员工进行有效公示。但甲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甲公司贸然辞退小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向小明支付赔偿金46101元。



以案说法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员工上班时睡觉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列明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且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上班时睡觉的员工。否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要面临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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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针对工作时间睡觉等违纪行为的处理,用人单位应注意:

一是规章制度应当遵守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履行公示告知程序,使员工知晓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将员工上班时睡觉行为界定为违纪行为,不建议将一次违纪行为列为严重违纪予以辞退,可采用违纪行为叠加升级的方式,例如数次违纪行为算作严重违纪,给予员工一定的改过机会。

二是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上班时睡觉行为,要及时与该员工谈话作出处理,善意提醒员工积极改正,并要求其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保留有员工签字的书面记录。当员工数次违纪行为升级为严重违纪时,用人单位应当慎重处理,及时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书面的辞退决定,或者变通处理方式要求员工主动辞职,使其体面离开用人单位。





对于劳动者而言,履行劳动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和劳动义务,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璧山法院、网络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咨询热线:135-9116-0315    大连徐红梅律师网:www.xhm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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