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分割属于财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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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
  • 2021-06-16

【裁判要旨】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分劈达成协议,因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系财产纠纷诉讼,非离婚诉讼。案涉标的为房屋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不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马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辖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63年9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2民初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马某上诉称,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现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本质是离婚纠纷,不是独立的不动产权属纠纷,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分劈达成协议,因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财产纠纷诉讼,非离婚诉讼。本案案涉标的为房屋及汽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案涉房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原审法院作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马某的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凯

审判员  安静

审判员  苍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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