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潇湘晨报)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352771元,原告自行承担161847元。
2020年4月24日,行人曾某在206国道回家途中,因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与由罗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经会昌县交警大队认定,曾某、罗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会昌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据此,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综合多方因素考虑,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60%,原告自行承担40%。
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38552元、丧葬费3806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等,共计514618元。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外,剩余404618元由保险公司承担242771元,原告自行承担161847元。综上,会昌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车祸责任同等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车祸致人死亡,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各方处理好后续索赔即可。近亲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依法可以主张侵权权利。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同等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同等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如下: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 §·常见的行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呢?
2、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一般而言,机动车方承担60%,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承担40%。
1、闯红灯;
2、翻越道路栅栏;
3、边走边看手机;
4、挤占机动车道;
5、多人并排前行;
6、车道内兜售物品;
7、进入城市快速路步行;
8、追车、扒车、强行拦车。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