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也称停工留薪期待遇,虽然在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但此属于工伤劳动者的法定待遇,其性质是否属于工资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能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呢?本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书为此提供了参考答案,其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案号:(2020)京民申35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根据国家有关工资组成的相关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二审判决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范畴,并无不当。北京德邦公司未及时足额向贾利军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贾利军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德邦公司应当向贾利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来源:劳动法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