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起,老刘一直在杭州某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从事安保工作。2018年6月1日,老刘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便与保安公司签订一份《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约定他继续在保安公司从事安保工作,返聘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作时间实行做一天休一天。 2019年4月14日是个周日,正值老刘值班。傍晚6点半,快递员小张来送货时,发现老刘趴在传达室门口,地上还有血迹。小张马上报警,并拨打了120。当天,老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入院记录中载明:“中医诊断为猝死,西医诊断为心跳呼吸停止、颅脑损伤等。”通俗点讲,就是说经医院诊断老刘的具体死因不明,既没有因其自身疾病引发死亡的症状,也没有外力作用导致死亡的情形。事发后,保安公司前后共补偿老刘家属4万元。 2020年8月17日,老刘的家属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2万元。 庭审中,老刘儿子称保安公司给老刘安排的工作时间长,导致老刘疲劳过度,引发死亡。 保安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违规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老刘生前身体状况良好,事发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事发当天,老刘曾饮酒。 近日,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老刘家属的诉讼请求。另,保安公司额外补偿老刘家属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老刘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已经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与保安公司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劳务关系,那么保安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言之,若保安公司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老刘在保安公司已经做了七年多的保安工作,被返聘前后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差不多,考虑到事发当天是周日傍晚,工作任务相对轻松,故不存在像老刘家属所称的因保安公司安排老刘工作时间长、疲劳过度致死的主张。 其次,老刘在当天傍晚曾饮酒,违反了工作纪律,不排除其系饮酒后不慎摔倒所致。但即便如此,也无法将此过错归责于保安公司。 再者,从医学角度来说,致人猝死的原因有很多,现无法确定老刘的死亡原因,也无法确认老刘的死亡后果与其提供劳务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说,法院无法支持老刘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从情理层面,考虑到老刘家属的不易,保安公司愿意再额外补偿家属6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就业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赔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是退休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均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跟本案一样,适用过错原则赔偿损失,即用人单位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另外一种情形是该劳动者是在退休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延续至退休后的,若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那么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构成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若该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那么其与用人单位间仍应按劳务关系处理,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赔偿与否。 来源:萧山法院 广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