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包工头打工受了伤,赔偿找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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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2

说起开店

卖什么,店铺选哪里,装修怎么装

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假如你把所有东西都定好了

就等开门营业

却在装修环节却出了岔子

这样的局面

相信谁都不想遇到……





案例回顾


何某某就遇上这样一档子事。2018年1月,何某某选定店址准备开一家咖啡店,于是雇佣洪某某为自己的店进行装修,洪某某人手不够,于是又叫来黎某帮忙做木工,谁知就在黎某做木工的过程中出事了。


黎某用汽钉枪时,汽钉反弹射到黎某的右眼,经诊断为右眼球穿透伤、屈光不正,仅仅10天后黎某便出了院,因为他无力承担高昂的治疗费用,这10天里他花去医疗费8379.34元。后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还需后期医疗费用3000元,误工期为伤后150日、护理期为伤后45日、营养期为伤后45日。


黎某称,自己在医院治疗期间,洪某某对他的伤情不闻不问,自己多次找他协商都没有结果,为了追偿损失,他将洪某某和何某某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洪某某、何某某二人连带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252914.34元。



庭审的时候,洪某某称,黎某是自己找来为何某某装修的工人,工钱也是由何某某给了自己,自己再转交给黎某,要负责任也是何某某负。而何某某则认为这事与自己没关系,未到庭应诉。


黎某为何某某的咖啡店装修

雇他的人却是洪某某

那黎某究竟与谁之间构成个人劳务关系

厘清了这个问题,赔偿问题就好定了


一审法院判决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黎某是根据洪某某的指示到咖啡店进行施工,黎某的劳动报酬也是由洪某某支付,因此可以认定黎某为洪某某提供劳务,即黎某与洪某某之间构成个人劳务关系。


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黎某受伤这件事上,黎某和洪某某二人的责任如何划分呢?


五华法院认为,洪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有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但他并没有做到;而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是木工施工人员,应熟知施工风险,其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自身的安全防护和保障义务,也存在过错。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五华区法院认定被告洪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黎某自负20%的责任。


最终,五华法院判决,由被告洪某某赔偿原告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各项损失184811.47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洪某某认为,与黎某成立雇佣关系的不是自己而应该是何某某,因为黎某是自己为何某某雇请的工人,黎某的劳务报酬虽经由自己发放,但自己只是转手,并未从中收取利益。自己不是接受劳务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黎某作为一名熟练木工,不听工友劝阻,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钉枪进行施工,黎某自己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他还提出,何某某才是提供劳务的最终受益方,何某某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未对施工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外,洪某某为黎某支付了医疗费8410.34元及配眼镜费用770元。昆明中院认为,黎某系受洪某某的邀请到事发工地做工,并由洪某某管理、安排工作、提供工具并发放工资,在具体施工中,也是由洪某某购买材料、组织人员施工,故洪某某与黎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且洪某某、黎某二人均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何某某系案涉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因此何某某不承担责任。


在最终判决中,昆明中院认为,一审未将上诉人洪某某支付的费用部分进行扣减,处理不当,因此予以纠正。故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中的损失赔偿金额为177711.13元。


法官说法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类案件中,厘清劳动方与用工方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尤为重要,这是确定由谁来赔偿的依据。这个案例中,是何某某作为店主找的洪某某装修,才有了后来的黎某受伤,虽然他没有被判担负责任,但这并不等于类似的情形中,店主或者房主都不用负责人,这仅是因为工人黎某和包工头洪某某没能提供相关可以证明何某某应付责任的证据,所以,当你作为房主或者店主在找人装修时,安全义务一定要尽到。


来源: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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