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回家吃饭 返岗途中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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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4

案情

邓某在一家超市上班,这家超市店对员工实行白、晚班两班制管理,白班时间为7:30-14:30,晚班时间为14:30-21:30,每班7个小时。上班期间,超市未为员工提供伙食,只是规定了每位员工40分钟的轮流吃饭时间。邓某因上班地点离家不远,平时都是回家吃饭。


一天,邓某中午回家吃饭后,驾驶着电动车到超市上班。途中,驾车的邓某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邓某有骨折,还有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邓某对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事后,邓某被认定为工伤,超市不服,提起上诉。



分析


超市认为,邓某发生事故时间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是私自外出受伤,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邓某每班连续工作时间长达7个小时。其间,超市只提供吃饭时间,不提供伙食,邓某中午就餐问题属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体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此外,邓某住处离工作地点不远,骑车仅需3分钟左右,在超市不提供工作餐的情况下,邓某为了节约生活开支而回家吃饭亦属合情合理。

邓某在合理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被告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依法驳回了超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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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韩某是某电力维修公司的维修工。某日在检修电路时因电线漏电被电伤。经过一个星期的住院治疗后,韩某基本恢复健康。电力公司按照规定对韩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等都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上交后,韩某突然想起,自己还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所以又向公司申请用医疗保险对治疗期间的花费再次进行报销。


 韩某第二次申请的报销

是否有效呢?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后,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报销。


● 而已经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此,韩某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支付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不能再次由医疗保险来支付。也就是说,韩某不能同时申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苏州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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