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一方自杀 家属能够诉求另一方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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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
  • 2020-08-20

本报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2017年,女子廖某与男子于某相识并在网上聊起了天,当时双方均已结婚。2018年5月,廖某与于某发展为不正当情人关系。7月16日,廖某与丈夫姚某离婚。

2018年8月开始,于某、廖某开始在聊天中讨论于某与妻子凤某离婚的问题。之后,廖某要到了于某妻子凤某的联系方式,数次将自己与于某的亲密照片发给凤某并讽刺凤某“自己的男人都管不好”,双方发生了多次争吵。

2018年9月30日,迫于压力,于某欲与廖某断绝关系。10月1日凌晨3时许,廖某发信息给于某,内容为“我先走了”“下辈子有缘还能相见,我选择不认识你”,于某没有回复。4时,廖某向于某发起视频聊天请求,于某没有接受。之后,廖某驾车来到于某与他人合伙开办的茧站大门前大声喊叫,并在车旁喝下了自己带来的印有“比利时敌草快”字样的农药。于某在楼上房间听到喊声后下楼来到廖某身边,看到廖某拿的农药瓶后怀疑她已经服食农药,便和凤某驾车将廖某送到医院抢救,并缴纳了入院押金1000元。当天,于某通知廖某的姐姐到医院,并给付了医疗费2000元。10月2日,廖某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廖某死亡后,2019年,廖某的四位亲属将于某、凤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给四原告经济损失3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某系有妇之夫却与廖某发生婚外情,廖某明知于某与凤某是合法夫妻,却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二人的行为均违背了公序良俗,于某和廖某均存在过错。廖某与于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关系是导致本案悲剧发生的起因,廖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于某已婚而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在于某对其的态度转变为冷淡时,不仅没有悬崖勒马,而是继续纠缠,进而草率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为体现对于生命价值的尊重和对过错者的惩戒,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于某对廖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因四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凤某对廖某构成侵权、与廖某的死亡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四原告要求凤某与于某互为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宜州区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某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3.2万元;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于某不服判决,以“对于廖某的死亡,于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为由提出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于某与廖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廖某与其丈夫离婚,在二人的聊天记录中,于某也曾向廖某表示要与妻子离婚,但最终于某没有离婚,而是选择与廖某分手,继而导致廖某多次纠缠并自杀。于某前期表示离婚的行为,应是导致廖某自杀的原因之一,即于某对廖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判决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实际。二审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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