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不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冲突,如果怀孕的妻子私自决定堕胎,此时是否侵犯了丈夫的权利?丈夫可不可以向妻子索要赔偿?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下列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权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同时也享有生育的权利。那种只认为女性有生育的权利而男性没有生育权利的观点是错误的,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既包括生育的权利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生育权也包括“不生育”的权利,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对方无权干涉!和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异曲同工之义。
二、女方可以自主决定终止妊娠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女方有权利在怀孕期间决定不生育即终止妊娠。之所以法律给女性如此充分的权利,是因为女性在现代社会仍处于弱势地位,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着更多的义务,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是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三、男方不得向女方索要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很多离婚案中,男方找女方私自堕胎的“茬”要求赔偿,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四、男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女方配合
生育权的特殊性,使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必须通过女性才能实现。在权利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男女身体状况的差异,必然是女性作为孕育胎儿的主体。怀孕的母亲在这个过程中不得不承受焦虑、痛苦以及身体上的不适,这是其他人难以体会的。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妇女就承受着这样的牺牲,这种牺牲使她在别人眼里变得崇高。所以在法律价值取向上对妇女作更多的倾向性保护,是符合法益均衡精神的。
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限制。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来源: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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