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妻子发现丈夫有出轨的种种迹象,决定起诉结束婚姻。丈夫一再否认,不同意离婚。这该怎么办?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近日审理的一桩离婚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男方出轨的关键证据之一。在证据面前,丈夫最终承认其真实性。
随着微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不少当事人都会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官表示,微信聊天记录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但最终能否被采信,还要视情况而定。【争议】聊天记录有“猫腻”,丈夫却说是为了宣泄感情
陈霞和李俊(均化名)2009年结婚,育有一女。去年10月,陈霞从李俊的手机中发现“猫腻”。李俊在微信上和一名女子频繁聊天,通话记录也显示两人常联系。
李俊向女子表示:“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一点也不爱她,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因此,陈霞希望结束这段婚姻。
此外,陈霞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丈夫写的保证书,保证书上说如果李俊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陈霞,作为陈霞抚养女儿的保障。
不过在法庭上,李俊说他不想离婚。他解释,自己和陈霞所说的女子只是正常往来;他为了宣泄感情,从自己的一个微信账号向自己的另一个微信账号发信息。
李俊说,陈霞提交的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且陈霞存在误解,双方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至于保证书,那只是他为了哄陈霞回家写下的。
李俊是否存在出轨行为成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与其他类似案子不同,本案没有开房记录、所谓“艳照”等来作为证据,甚至也无法说明“小三”的真实姓名。
法官分析了陈霞与李俊的聊天记录以及李俊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李俊向陈霞承认“酒后乱性”并道歉;李俊还向其他女子表达爱意,并提到值班时,妻子带女儿来送夜宵,同事都很羡慕,自己却不感动等。最终,李俊承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法官认为,两份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虽然陈霞无法说明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但第三者确实存在;而李俊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宣泄情绪一说不合常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俊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陈霞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李俊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以及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酌定陈霞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5%,李俊只分45%。由于陈霞抚养女儿,所以双方的共同房产判归陈霞,陈霞按照比例补偿李俊一百多万元。
法官表示,以往举证配偶出轨,另一方通常提交的是开房记录、“艳照”等,这些取证难度都比较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证据。所以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呢?法官解释,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法官还说,由于微信非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微信证据在法律上就与案件没有联系。目前,审理中一般是依靠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的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
当然,只凭一份证据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出轨的时候非常少,这通常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
一份微信记录在法庭上出示后,法庭通常会听取证据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如果对方对这份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内容也认可,那是可以作为认定其出轨的证据;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认为公证是单方做的,未经本人同意;或者聊天的不是本人;又或者虽然承认聊天的是本人,但提出他的种种陈述是为了维系婚姻,事实上并无出轨行为,那么法庭通常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比如捉奸的报警记录、相关的证人证言或是亲子鉴定结论,来判断一方是否出轨。
【释疑】聊天记录可公证固存,但证明当事人身份是难题
公证处相关人员表示,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通过公证来保存证据。通常的做法是截屏保存聊天记录,但证明微信使用人是谁,也是公证中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最直接的办法是聊天中有能体现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或对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机号码绑定的,这些都比较容易确认。其次是通过朋友圈内容,如发布本人照片,也可以截屏保存,用来证明身份。
有些微信聊天记录是以语音形式体现的,公证过程中不仅需要截屏保存,还要录音、录像,以固存语音。
做这类公证有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本人的手机,本人的微信账号。如果申请人独自一人拿着老公的手机过来,要求公证老公和“小三”的出轨聊天记录、照片等,公证员肯定会拒绝。
不过法官则表示: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没有公证过的记录,证明效力上是差不多的。
(1)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截图后,原来的聊天记录也应保存,否则对方否认时,将无从查证。
(2)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语音应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3)微信语音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不仅在离婚案件中,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等纠纷中也经常出现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情况。最近,湖里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正是用微信聊天记录戳破原告的谎言。
2014年4月,阿星因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找老乡阿梅借10万元,并且还有担保人。阿星写了张借条,交给阿梅。今年上半年,阿梅至法院起诉,要阿星还债,但除了所欠的10万元,还多了一笔11.2万元借款,阿梅提交两张借条作为证据。
阿星一看大喊委屈。他说,原本借10万元,每月都要付利息给阿梅,但到了2015年,连着几个月,利息拿不出来,阿梅就提出利息要提高。2015年4月,两人协商后,阿星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重新计算利息后,直接加到本金中,写明借款11.2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内还清。按照阿星的说法,阿梅答应在担保人签字后,销毁旧借条,没想到却出现两张借条。
双方各执一词。审理中,阿星提供了他和阿梅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阿星说:“你不能讲字条两张都要告,差你10万就是10万,就像你讲一样,都是老乡。”
阿梅答:“这个我要看律师怎么算,如果让我亏钱的话,我只能一起了。你不想就这个星期赶紧准备好,就没有事,我也不想。”
阿梅又答:“那你说话也没有算啊……”面对证据,阿梅承认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通过微信聊天内容的对照分析,法院认为阿梅主张的第二笔借款真伪不明,依法对该借贷事实不予确认,仅确认本金10万元的借款。双方虽然协商约定了利息,但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已还利息超出部分可以冲抵本金,最终法院判决阿星向阿梅返还84500元。
来源: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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