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打印好让劳动者签字的放弃其他权利的承诺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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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劳动工伤律师徐红梅
  • 2020-07-16

提前打印好让劳动者签字的放弃其他权利承诺书,有效吗?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 4天前


案号:高青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2民初338号  案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20年04月21日

原告诉求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1105.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述称

1.被告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连续旷工,经通知拒不到岗,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原告也不存在无故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庭后公司职工向原告反映,被告乙曾向其个人借款,并承诺以后续工资冲抵,提交了欠条,根据欠条所记载的内容,扣除被告需偿还的借款外,剩余工资按公司规定也尚未到发放时间,因此,原告不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即使原告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那么被告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现被告在岗期间未履行任何告知程序,擅自离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对此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列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高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9]第120-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双方起诉后,在2020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和解,甲公司支付乙6632.06元,双方就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经济补偿等事项达成和解并且实际履行,乙做出书面承诺。

被告答辩

1.2020年3月25日只是工资达成和解,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经济补偿等未做协商。2019年11月25日我给甲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我不存在旷工行为,理由是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甲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我只要通知单位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至于乙借同事的钱属于二人之间的个人借款,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无关。

法院查明

1.原被告双方涉案劳动争议已经过劳动仲裁裁决程序,2020年1月2日,高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19]第120-1号、120-2号两份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11月27日解除;甲公司向乙支付2019年8月至11月份工资9010.00元;甲公司向乙支付经济补偿金11105.00元。

2.2020年2月12日,乙、甲公司分别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即(2020)鲁0322民初339号案件与本案]。2020年3月25日,乙自愿签署《声明承诺书》,作出如下声明:“2019年12月3日,我因个人原因辞职,已收到2019年9月至11月现金工资,金额合计为6632.06元,现工资等有关费用已经全部结清,本人与甲公司不存在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纠纷,若有,本人声明放弃上述权利。”同日,乙收到甲公司支付的6632.06元(其中现金5000.00元、转账1632.06元)。

法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乙向原告甲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书》,性质上属于对双方之间就工资、经济补偿金、保险等的一揽子解决协议的确认

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初中学历),完全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其自述在签署承诺书时也不存在神志不清、被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故该承诺书中的声明内容是乙本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乙称该《声明承诺书》是甲公司“提前打印好让乙签字,其实际内容只是就工资结算达成一致,对解除合同理由及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辩称意见,明显与承诺书所表达的意思严重不符,也无证据支持,故对乙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甲公司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支付协议款项的义务,乙也实际受领了该款项,该协议已完全履行完毕。故涉案事由已不存在争议。

法院判决

   原告甲公司无须向被告乙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丽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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