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井下工作时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但用人方(煤矿公司)不服,理由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煤矿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当事煤矿公司的诉求。
今年50多岁的农民陈师傅,农闲时在外打工补贴家用。2014年4月,陈师傅到马河镇一煤矿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同年4月21日,陈师傅在井下采煤时,不慎被松动的块煤砸到右手,致其右手大拇指受伤。经诊断为右拇指指骨骨折,右拇指挫裂伤。后来,陈师傅向东宝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师傅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但煤矿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东宝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东宝区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煤矿公司还是不服,诉至法院。
煤矿公司不服,称陈师傅是位临时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陈师傅收集了大量证据,包含工友的证言等。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一致认为,陈师傅虽未与煤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陈师傅提交的相关证据,已足以认定陈师傅与煤矿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因工受伤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人社部门受理陈师傅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煤矿公司发出了工伤调查通知书后,煤矿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陈师傅不属于工伤。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为陈师傅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依法作出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判决驳回煤矿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工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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