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属于父母还是女儿?
  • 家事法苑
  • 大连离婚律师徐红梅
  • 2020-05-28

彩礼,一直是结婚之前不可避免的话题,由此引发的争议纠纷也不在少数。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父母和出嫁的女儿因为彩礼“反目成仇”,闹上法庭。女方接收彩礼后,应该归属女方本人,还是女方父母等长辈?


虽然各地风俗不同,但是落实到法律规定上,法院均认为,彩礼应该是附条件赠与,归女方个人所有,属于婚前财产。即使是由女方父母收下彩礼,也只是代女儿进行保管。




彩礼应是女方个人婚前财产


2017年10月10日,纪美兰与杨晓光在江苏省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3月3日,双方按地方习俗传启(婚姻仪礼,一般是指经媒人说合,两家父母同意后进行的订婚仪礼)。

当天,杨晓光到纪美兰家中时拿来了10万元的彩礼交给其父母,纪美兰有意把钱带走存入银行,遭到了其父母的拒绝,并表示近期会交给小两口。随后夫妻二人多次讨要这笔钱,但是都遭到了纪美兰父母的拒绝。

无奈之下,杨晓光、纪美兰夫妇选择将纪美兰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但纪美兰父母则认为,依据风俗,现实生活中男方给付彩礼直接交给女方父母亲是普遍存在的,并且法律也是认可的,因此,父母收10万元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其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法律意义上,彩礼应认定是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这一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彩礼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而当结婚条件实现时,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即婚约的一方当事人,本案即为原告之一纪美兰所有。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后结婚条件实现时,彩礼除非特别约定,一般应归婚约的当事人即女方个人作为婚前财产,不应成为女方父母或家庭的额外财产。

至于纪美兰父母占有10万元彩礼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作为女方的父母不应以子女应对其补偿、报答、赡养等为由占有子女的礼金。本案中,父母占有10万元彩礼的行为既无合法根据,更不应以孝道为由予以宽容,因此应当予以返还。

但考虑到本案并非一般的财产类案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原、被告双方是血浓于水的至亲,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彩礼1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顾念亲情、相互理解、相互体谅。



可在彩礼钱中扣除结婚花销


2016年秋天,17岁的李芳开始与男朋友谈婚论嫁,并且其男朋友答应给她彩礼11万元。李芳与自己的继母李雪梅约定,11万元彩礼钱都会交给母亲保管,但是李芳有需要时,李雪梅需要将这笔钱返还。

收到钱后,李芳因需要从李雪梅处拿走了2万元。2017年4月23日,李芳再次向母亲讨要剩下的9万元时,李雪梅则表示,剩下的钱已经全部花掉了,拒绝返还。

协商无果后,李芳将自己的继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9万元。

李雪梅则辩称,自己从李芳1岁开始抚养她,继母女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母亲收受李芳夫家的彩礼符合民间习俗,不属于不当得利,且其已将剩余彩礼全部花费在李芳的结婚仪式上,剩下4000元也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李芳。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钱是男方因为与女方缔结婚姻而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性质上相当于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缔结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李雪梅作为原告的继母,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彩礼钱应当归李芳所有,被告拒不返还彩礼钱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而李雪梅所提到的“剩余的彩礼钱”的全部开销已经用于原告结婚仪式,法院认为,参照当地消费水平,9万元全部用于结婚仪式开销明显数额过高,而且李雪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花销,因此法院对该说法不予采信。

但庭审中,李芳认可因举办结婚仪式花了4万元,法院认为这与当地消费水平相符,而彩礼钱本就有用于结婚开销之义,因此法院认为这笔钱应该扣除,因此李雪梅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钱5万元。

 (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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