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某2018年初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毛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毛某找单位报销时,却被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以“社保不给报销”为由拒绝。
随后,毛某去社保部门询问得知,原来是单位没有为其申报工伤,于是他赶紧自己向人社部门申报了工伤并获得认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后,社保部门表示,由于毛某的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其申请工伤,这2万余元应由其单位承担。可当毛某又找到单位时,再次被单位拒绝。无奈之下,毛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单位为其报销2万余元医疗费。
由于单位的疏忽,没有及时帮我申报工伤认定,导致社保部门无法为我报销工伤的医疗费,那么这笔费用就理当由单位承担。
我们已经为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这2万余元医疗费就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不能说因为稍微晚了几天申报工伤认定,就由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毛某的请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工伤,所以,毛某的2万分元医疗费应当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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