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鲁小焱系某单位员工,春节假期尾声,其与亲朋聚餐饮酒后驾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处以行政拘留5日。后因监所疫情防控需要,被暂缓执行。节后复工,单位获悉该讯息后,以鲁小焱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鲁小焱随后提起仲裁,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之焦点为单位是否有权以员工受到行政处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各方意见】
企业方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中均规定:“......员工应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如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给单位声誉造成较大影响,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单位解除行为并无不当。
员工方认为,其对酒驾行为深感后悔自责,但该行为发生在春节假期,与单位和工作无涉。且之后拘留并未实际执行,个人一直正常出勤。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最终结果】
仲裁部门收到员工的申请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分析】
笔者认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一、 双方劳动合同或单位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六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员工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相对较少,更多的是因打架、酒驾、嫖娼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部分单位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较为粗疏,直接套用上述规定作为格式条款,在被诉后,以受到行政处罚即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对刑事处罚进行类推解释, 认为行政处罚可类推适用作为抗辩理由。这种情况下,单位可能面临更大的败诉风险。
有些单位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又结合单位实际,规定了员工严重违纪的行为,以及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把行政处罚纳入)。这种情况下,单位关于解除行为合法的主张就更容易得到采纳支持。
二、 个人的行为是否对正常履职或者单位声誉等造成严重影响?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是对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即一般适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时间段内。员工在工作之余私人生活中的行为举止,一般无须受到单位的约束。故,个人私德有亏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负面评价,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笔者认为,即使在单位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员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红灯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仍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个人的行为是否对正常履职造成影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个人打架、赌博、嫖娼等行为,往往会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员工会因此受到一段时间的人身自由限制,造成无法正常出勤,进而又会触发到单位关于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便无法对个人的前因行为进行评价,但仍可对其缺勤旷工的事实状态进行处理。
二是个人的行为是否对单位声誉等造成影响?某些情形下,个人的不当行为并未对其正常履职造成影响,比如在网上造谣受到公安部门训诫、又比如某宝总裁因家事引发重大舆情、再比如某当网领导抢夺公章等,但会使公众因其个人行为对企业产生负面评价,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信誉,甚至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此种情形下,单位也可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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