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结婚的时候经常听说彩礼、嫁妆、结婚钻戒等等,其中彩礼是男方给付给女方的,而嫁妆则是女方从娘家带到男方家的财产,结婚钻戒一般是男方买来送给女方佩戴所用。对彩礼、嫁妆、结婚钻戒的性质,有的人认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有的却主张是个人财产。那么,上述这几项与结婚有关的财物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一、彩礼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女方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上述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二、嫁妆
《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三、结婚钻戒
先看一则小案情:
涂某(男)与刘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涂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2年8月,涂某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3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涂某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涂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涂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认为:钻戒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