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后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并同意增加部分经济补偿,以便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 单方终止六级伤残职工的 劳动合同吗?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不管用人单位愿意支付多少补偿,如果该工伤职工不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基于上述规定,双方也可以协议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大连劳动纠纷律师 大连劳动争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