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能不能加,还是得看银行。因为贷款时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此房又叫叫“抵押物”。加名字就是变“单独共有”为“共同共有”,加名字是很通俗的讲法,全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站在银行角度去看,加名字实际上就是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而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如果允许加名,银行要变更相应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变更抵押登记等,手续麻烦得很,所以目前银行很少同意加名。因此社会上也有种简单粗暴的说法,叫“按揭没有还完,就加不了名字”,有点以偏概全,但不是完全不对。那如果银行不同意加名字的话,你是不是就什么都没法做?不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公证也是可以对抗任意撤销权的。跟配偶协商,去公证处办理房屋共有的公证协议,约定结婚后房屋归双方共有(最好也约定好违约责任)。
贷款没还清的时候,只要公证了,对方就不能随便撤销赠与,说赠与你一半就要赠与一半。如果你俩懒得去公证,或者公证不太方便,那起码在赠与合同中加上一句“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
现实中复杂的情形还很多很多,有需求的可以自行看下《婚姻法解释三》的条款。
法条链接: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