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考量因素
  • 法制网、 两高法律资讯
  • 徐红梅
  • 2019-09-20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大量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双方争夺焦点。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官会采取尽量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



1

有利孩子身心比收入更重要

 

赵先生和刘女士婚后有一女,赵先生开设公司,但工作繁忙,刘女士小学教师,月薪不多,但足以保障日常生活。后两人感情破裂,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女儿。但赵先生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并称自己的收入、学历均高于刘女士,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物质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工作收入、学历有明显优势,但赵先生工作繁忙 ,一直是刘女士照顾孩子。此外,刘女士的工资收入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据此,法院支持孩子抚养权判归刘女士。

 

 “谁赚钱多谁抚养”的思维方式其实并不符合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一个外在量化条件,但并非绝对,一些非物质的条件,比如陪伴时间、父母的帮助等,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 

 

2

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肖某和妻子王某婚后育有一子,但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主张7岁大的儿子由自己抚养。王某也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工作强度、经济收入相当,平时孩子跟着双方一起生活,也无明显不利于抚养情形。法院决定对孩子进行单独询问,孩子说,爸爸脾气好,平时更喜欢和爸爸一起玩,而妈妈平时对自己过于严苛,会选择跟着爸爸过。

 

这时,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听取子女的独立意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据此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肖某。

 

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可以对6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子女单独询问其意见,该意见于1993年实施,而如今儿童的心智和认知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极大提高,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在独立、自愿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已能够认知父母的离异和发表自己想随谁生活的意愿。基于实际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中规定,对于年满6周岁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3

父母双方拒绝抚养,法定义务依法承担

 

李某和陈某都是“95后”,婚后不久育有一子。他们都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好好照顾过孩子,均是依靠自己的父母轮流照顾孩子。后两人感情不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稳定工作为由,要求陈某抚养孩子。对此,陈某表示同意和李某离婚,但主张自己也没有稳定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要求李某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有可能导致子女处于无人抚养的危困状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李某和陈某都正值青年,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肩负起抚养子女的法定责任。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实际生活情况,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按照北京市平均收入水平的25%支付子女抚养费。

 

4

天价养子与法无据,抚养费用合理分担


赵某和马某结婚不久,便因家庭矛盾分居。分居期间,儿子由马某照顾。后因感情破裂,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同时列出一长条课外兴趣培训班的报班计划和收费明细,要求赵某共同分担,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

 

赵某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马某抚养,但对这张天价的培训班和抚养费账单提出异议。赵某称,自己月均收入不到两万元,根本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抚养费,并且儿子义务教育期间的费用加上合理的课外培训班费用根本达不到如此高的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费是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合理花费,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医院的相关花费,课外培训班的费用不属于公立教育范畴,属于自愿开支,需要父母共同商议。


抚养费的数额计算应是3种因素相互制衡的结果,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马某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包含了未经赵某同意的私立培训班开支,超出了赵某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且赵某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抚养费,法院据此没有支持马某的此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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